例题1-代位继承
判断题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代位继承适用于遗嘱继承。( )
A正确
B错误
【解析】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故表述错误。
例题2-代位继承
多选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先于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解析】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A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款规定: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乙作为甲的养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B项错误,丙是养子乙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甲的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内,没有继承权。
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即只有被继承人(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爸爸)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这些继承人的继子女均没有代位继承权。大女儿虽然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但是丁作为大女儿的继子丁,不在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无继承权。
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戊作为二女儿的女婿,在丧偶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故正确答案为AD。
例题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判断
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年12月10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甲于2017年3月20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4月10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遗产尚未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 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 己共继承遗产300万元
D 丙共继承遗产200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中,戊是甲的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
B项错误,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数个继承人且遗产未分割的,每个继承人均被推定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C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题中,丁先于甲、乙死亡,由己代位继承。甲死亡后,乙、丙、己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但乙在甲的遗产分割前死亡,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作为两人遗产,直接由丙、己继承,分别继承300万元。
故正确答案为C。
例题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判断
多选题
张某名下有100万存款,只有一个儿子小张,一个女儿小李,小张有妻子小潘,儿子小甲,张某没有留下遗嘱。张某过世之后,小张和小李为张某操办丧事,由于伤心过度,小张在遗产分割之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关于张某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张某的一百万存款全部由小李继承
B 小张应当继承的份额按照转继承处理
C 小张应当继承的份额按照代位继承处理
D 小张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小甲继承,小潘不能继承
本题考查民法典。
A、D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小张在遗产分割之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则本来应当由小张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小张的继承人小甲和小潘继承,这是转继承。
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张于张某死亡后才死亡,不属于代位继承。
本题为选非题,
故正确答案为ACD。
例题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判断
多选题
周某育有二子,分别为周文、周武,周文有子周斌。周文因交通事故去世,其遗产分割前,周某因悲伤过度离世。周某、周文都未留遗嘱。关于周某和周文的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周斌可以转继承周某的遗产
B 周武可以代位继承周文的遗产
C 周斌可以代位继承周某的遗产
D 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周文先于周某死亡,故周斌不可转继承周某的遗产。在本案中,周文死亡继承开始后,周文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周某和其子周斌,此时周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原属于周某继承的遗产应当由周某的儿子周武转继承,故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
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上述D项解析,在本案中,周武可以转继承周文的遗产,而非代位继承。在本案中,周某死亡,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周文先于周某死亡,故属于周文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应当由周文的儿子周斌继承。
故正确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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