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侵权免责事由,其核心在于参与者自愿承担特定活动风险的法律后果。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及适用要点: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
二、适用范围
- 活动类型:
适用于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 体育运动:如篮球、足球、滑雪等对抗性运动;
- 户外探险:如登山、自助旅游等;
- 文化娱乐活动:如骑马、轮滑等。
- 排除领域:
-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不适用自甘风险;
- 违法活动(如飙车、黑拳)不受法律承认,不适用该原则。
三、适用条件
- 风险客观存在:活动本身具有固有风险,且风险可预见(如运动中的身体碰撞);
- 自愿参与:受害人明知风险仍自主选择参加,非因胁迫或法律义务;
- 主体适格:参与者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需根据心智水平判断风险认知;
-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与者行为未超出正常活动风险范围(如犯规行为一般不视为重大过失)。
四、例外情形
若损害由其他参与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害人仍可索赔。例如:
- 滑雪时被横穿雪道且未避让的他人撞伤(重大过失);
- 足球比赛中恶意犯规致人重伤(故意)。
五、组织者责任
活动组织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担责:
- 社会性活动:未尽安保义务导致损害的,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 教育机构活动:学校等未尽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或补充责任。
六、典型案例
- 篮球比赛受伤案:学生在比赛中因抢球摔倒,法院认定自甘风险成立,其他参与者无过失不担责;
- 滑雪碰撞案:滑雪者被横穿者撞伤,因对方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自甘风险原则旨在平衡个体自由与风险责任,鼓励健康文体活动的同时明确责任边界。参与者需审慎评估风险,组织者应强化安全保障,而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固有风险”与“人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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