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湖北卷 真题 第十题试题:
【 题组反思网络教研工作室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陈六送鸡蛋给张三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143条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张三收下鸡蛋表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因清偿而消灭,陈六无权要求张三返还,因此,①④说法正确。
张三口头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属于情谊行为,类似于顺道搭载熟人),双方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只是一方单方给予另一方的实惠(利益),不能认为双方就喝酒宴请构成合同关系。因此,②说法错误。
基于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张三办满月酒没有邀请陈六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陈六无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因此,③说法错误。
本题的迷惑性在于先还有送礼行为的存在,但不能认为“送礼”与“请喝酒”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认为送礼了就一定要请喝酒。学生容易在两个方面混淆:一是“合同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关系,二是基于“民事责任”的赔礼道歉与基于“道德责任”的赔礼道歉的关系。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拓展:
1.赠与合同的两种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反悔的。
2.基于道德责任的赔礼道歉
依照社会大众最朴素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赔礼道歉,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体认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这种情感来源于人在道德上的内疚感或者说负罪感,最终源自人的良心。通过赔礼道歉对自己先前的行为进行 “补救”,进而在道德上、良心上寻求解脱。从本质上来说,赔礼道歉应当是一种自发式、自愿式、自向性的行为,并不关注相对人的反应。
商榷:
基于考试测量规范考虑,题支①与④的互扰性不足,建议将题支③、④分别作为②、①的后半句,再从公序良俗、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好意施惠行为等角度设计两个题支,以降低查考难度,拓展考查的宽度,更好发挥价值引领作用。
【某教师给的解析】
从法理“源头”来解决问题:①为什么是“合同关系?是哪种合同关系?”②为什么不是合同关系?③为什么无权要求赔礼道歉?④为什么无权要求返还?
法理依据:
1.【民法典】——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事陈六带了10斤鸡蛋上门贺喜,张三收下了鸡蛋。)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三已经收下了鸡蛋)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试题情境不涉及可撤销要件)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试题情境没有撤销行为,故无权要求返还)
【解读】
(1)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旦双方就赠与达成合意的,赠与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鸡蛋没交付,双方达成合意,赠与合同成立且起效)
(2)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请同事陈六喝酒,不是张三接受赠与的对等义务)
(3)如果只是口头赠与或者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赠与的财产还没有交给赠与人的,此时可以撤销原先的赠与。赠与的东西已经交给了受赠人的,一般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了。——(试题情境中符合一般条件(10斤鸡蛋)且已交付,不可撤销,无权要求返还)
2.好意施惠——(法律对好意施惠未作明确规定)
(1)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张三约陈六喝满月酒)
(2)好意施惠虽然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涉及的程度较低,不受法律约束,在实施好意行为后不受法律调整,甚至在双方约定后,一方未实施约定的行为,另一方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未实施行为的主体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只是未兑现承诺,并且该“承诺”属于社会范畴。好意施惠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像请客吃饭、相约看电影、帮忙拿东西、问路极其频繁发生,不可能因为如此小的事情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张三“爽约”,陈六无权要求承担“赔礼道歉”这一法律责任)
(3)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张三约陈六喝满月酒非合同关系)
本试题情境之外的延展:
(4)好意施惠:责任承担: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好意施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一般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5)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因不当实施好意行为产生侵权的案例,例如好意同乘、共同饮酒、楼上楼下案等。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各地法官处理方式不同,因法律对好意施惠未作明确规定,还有存在类似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很难区分,重大过失情形不明确。法官发挥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理结果分别有驳回诉讼请求、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依据过错进行赔偿。
【河北孙恒振老师的解析】
【试题简析】
张三生小孩同事陈六送鸡蛋祝贺,这应该就是我们常说的“随份子”。群里的老师提供的《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该文引自《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作者:王雷 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文,有如下观点: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原则上情谊行为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是处于生活领域的纯粹生活事实,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其称作纯粹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中经常会存在当事人之间意思的一致,比如路人向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搭乘,驾驶人予以同意,此时他们之间发生情谊行为,施惠人和受惠人之间存在一个关于搭乘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其仅是纯粹生活意义上的合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纯粹情谊行为实行过程中可能转化成侵权行为这一事实行为。法律上规定的无偿合同可以归入情谊合同之下,情谊行为也可能构成无因管理。纯粹的情谊行为可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而且即使成为法律行为的条件也仍然不改变其纯粹情谊行为的性质。可见情谊行为的定性并无唯一的答案,对之需要做相应的具体分析,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个案的具体情况。
根据该文的观点,陈六随份子、张三满月酒邀请陈六,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既然属于情谊行为,陈六随份子、张三满月酒邀请陈六,应该都属于“情谊合同”,也就是说①②的说法要么都是正确的、要么都是错误的。
张三收下了鸡蛋,并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后来张三办了满月酒,但没有邀请陈六。很明显张三的行为违背了两人的约定,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因此,③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霄燕律师认为:份子钱属于礼金的一种形式。从法律上看,给份子钱实质上是随礼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收礼人,而收礼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因此,份子钱实质上是被赠与的财产。
随出去的份子钱能不能要回来?由于份子钱与民间习俗相关联,对于随出去的份子钱能不能要回来,还要综合当地民间习俗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习惯。
如果当地的风俗是:接受了份子钱不邀请随礼的人参加筵席,对方可以要求返还份子钱,试题中的陈六就有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反之,陈六就无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也就是说④正确与否,无法确定。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该题无法确定的因素太多,选项无法确定。
网上的两个答案都难以自圆其说:
(1)网上选A 的理由
A【解析】①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六送张三鸡蛋是合同关系,①正确。②请人喝酒属于民法规定中的好意施惠关系,又被称之为情谊关系,属于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张三请陈六喝酒不是合同关系,②错误。③张三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后来张三没有邀请陈六,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③正确。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张三和陈六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但张三没有邀请陈六,陈六感觉很受伤,因此陈六有权要求张三返还鸡蛋,④错误。
该解析认为“请人喝酒属于民法规定中的好意施惠关系”,却不承认“同事生孩子送鸡蛋”也是“好意施惠关系”,陈六送鸡蛋是赠予,张三承诺请陈六吃满月酒是不是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赠与(一顿酒席)?因此,个人认为排除②理由难以成立。
(2)网上选B 的理由
赠与合同属于诺诚合同,即一方提出赠与,另一方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陈六上门送鸡蛋(赠与鸡蛋属于动产,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张三收下鸡蛋,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生效,陈六不得单方要求张三返还,因此,①④说法正确。张三口头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属于情谊行为,类似于顺道搭载熟人),双方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只是一方单方给予另一方的实惠(利益),不能认为双方就喝酒宴请构成合同关系,该口头约定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陈六无权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因此,②③说法错误。
笔者以为,上面这个解析排除②更令人难以接受:陈六给张三送鸡蛋不被称之为“好意施惠行为”,张三收下鸡蛋口头约定等孩子满月了来喝酒,明显是“答谢陈六的好意施惠”,却被说成了“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是不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解析者还比做“顺道搭载熟人”,请问二者有可比性吗?如果您是张三,您好意思把自己的行为称之为“好意施惠”吗?
该解析排除③的理由也让人难以接受:解析者竟然认为“口头约定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这个理由既不符合“诚信”原则,应该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个解析排除②③的理由,都难以让人信服。
亲爱的读者,您觉得该题答案应该是什么?
笔者提前做个预测,去年的湖北考试院编写的《湖北省学考选择考试试题精研·思想政治》一书中,却只能找到14道选题的答案,找不到第4题和第5题的答案,2024年如果再版,里面应该找不到今年第10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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