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隐私权、邻里关系典型案例:自家门上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 被邻居告了 法院这么判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电子猫眼等设备走进千家万户。很多人出于个人安全和防止快递丢失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安装电子锁。但在楼房公共通道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这样的门锁、门铃是否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权呢?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邻里间的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的张某与孙某是邻居,两家入户门成直角,张某家位于孙某家里侧,张某进户时需从孙某房屋门前经过。2023年的一天,张某发现邻居家把门锁换了,新安装的门锁上带有摄像头。张某认为,孙某未经其同意就安装了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导致其家人进出及来访客人24小时在孙某的监控之下,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邻居孙某拆除智能门锁。
庭审中,张某讲,就邻居家的这款智能门锁,他专门在某电商平台咨询了其旗舰店的客服,客服称:这款智能锁有120°广角摄像头,感应距离三米,24小时监测门外动态,当有人在门口异常逗留会自动抓拍成视频,抓拍后的视频可在手机APP上查看,也可通过手机直接查看门外实时情况。
对此,邻居孙某辩称,安装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是为了保障自家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其主观上没有偷窥、侵犯邻居家隐私的想法。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判决拆除
本案经审理认定,孙某构成侵权,判决其拆除门锁。但正如孙某说的,大部分人安装智能门锁是为了自家的安全和方便,没有窥探邻居隐私的想法。电子猫眼到底能不能用?个人隐私权又如何界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孙某家房屋电子门锁上的摄像头虽未直接拍摄邻居张某家,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正常情况下只有张某、孙某两家人。孙某安装的带摄像头的电子锁记录和存储了邻居家不愿为别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邻居家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和侵犯。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 彭宇:这种监控对原告而言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压抑和束缚的感觉,这种感觉实际上就已经侵犯到了原告的隐私权当中的关于他自身的私人生活安宁方面的权益,这也侵犯了原告方个人的信息包括行踪的相关信息。
法院最后认定,孙某安装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房屋入户门上的摄像头拆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法官提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最好事先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 彭宇:从相邻关系的角度来看,大家作为邻里之间还是应该互谅互让,互相的理解和包容,安装之前应该尽量和邻居或者是权益相关方进行事先沟通和商量,在发生纠纷过后,还是希望双方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原则,尽量去协商和化解。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魏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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