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北京卷这道题出得太棒了,让我对无过错侵权责任有了新的认识

最近在复习侵权责任与权利边界,再次做北京卷这道选择题,体会到了试题背后的巧妙。
 
2023·北京·统考高考真题)某化工公司发生管道泄漏事故,之后,附近的草莓采摘园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今年草莓歉收系该公司污染土壤所致,请求赔偿。经查,因当地长期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土壤层下沉,管道底部缺乏支撑出现裂缝,化学原料泄漏,从而污染了周围土壤。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A.化学原料泄漏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化工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化工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化工公司如能证明歉收并非化学原料泄漏所导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本案符合举证责任倒置情形,草莓采摘园主无需提交合法权益受损的证据
 
为什么不选B?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如果歉收与化学原料泄漏有因果关系,即使化工公司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选C?一些学生对此难以理解,不是说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吗?怎么又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点: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有三个要件,就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无过错侵权责任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首先也有两个要件,就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损害是发生侵权责任的前提)和“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只不过在是否存在过错方面与一般侵权责任是不同的。
C答案,如果化工公司如能证明歉收并非化学原料泄漏所导致,也就是化学原料泄漏与歉收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然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是讨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承担侵权责任的影响,B是讨论过错对承担侵权责任的影响。
最后再看D答案,根据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还是应就合法权益受损进行举证。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此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
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所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就可以适当减少,而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但是,无论该侵权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规定将所有的要件事实均倒置给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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