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税环节重复吗?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税环节,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不重复的。
增值税是流转税,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增收的税,它的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而所得税是利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经营所得,即企业只有赚钱了才需要交纳的税金,是两个不同的征税环节,不重复。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中获取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最终消费者,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即对任何交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扣除上一环节生产经营者已经纳过税的那部分转移的价值,只就本环节生产经营者没有纳过税的新增的价值额增税,避免了重复纳税。
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即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将会计口径的金额调整成税法口径的金额。
举个例子说明增值税是消费者纳税,与企业盈利交纳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
,A企业是生产加工配件的企业,向B企业购买了一吨原材料支付价税合计4400(价款4000元,税款400元)用于加工配件,A企业加工完成后,将配件卖给了C经销商收到价税合计13200元(价款12000,税款1200元)。则A 企业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800元,即收到的税款1200元,减去支付的税款400元。
C经销商将商品卖给D消费者,收到价税合计16500元(价款15000元,税款1500元),则C经销商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300元,即收到的税款1500元,减去支付的税款1200元。
因此最终D消费者承担了全部1500元的增值税税款(400元+800元+300元)。
总之,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与企业经营盈亏并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所影响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谈不上重复计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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