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编高中政治政治:常见问题答疑
思想政治必修1
首先,党中央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充分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收益。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水平较低,农民被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也没有充分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受限的症结主要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对农户承包地、房屋等资产和资源的利用大多仍然停留在种植、居住等功能,出租、抵押等功能并没有充分实现。因此,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方向,而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则是释放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的有效途径。
2016年,党中央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决定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满足了土地流转需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进行土地流转,是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既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又可以实现土地的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其次,我国法律充分肯定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法律承认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虽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和范围内的土地流转属于农民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土地流转的收益作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归农民所有。
教材对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定义方式,而我国土地流转等制度,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既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也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
2.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和津贴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这些工资和津贴属于再分配。国民总收入的再分配,是国民总收入在经过初次分配而形成原始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经常转移而形成可支配收入的过程。经常转移主要是国家财政收支中的经常转移。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和津贴就是政府部门内部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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