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责任情形大汇总(11种)、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无过错侵权责任情形大汇总(11种)

一、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1.属于法律明文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定情形
2.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3.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4.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民法典及其它法定规定的无过错侵权11种: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2.用人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责任、接受个人劳务一方对提供个人劳务一方遭受损害的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属于两个例外)(民法典第1191与1192条)
3.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
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交法第76条)
5.医疗产品责任

6.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1235条)

7.高度危险责任(有两个例外)(民法典第1236条-1244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属于例外)(民法典第1245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民法典第1252条)
10.遭受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情形
11.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法律人经常要用到的民事法律,其中很多条款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很多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上不能简简单单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了,有些行为的举证责任需要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与侵权责任法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出现前,侵权责任法领域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加速,技术日新月异,经济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事故大量发生,极大地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为解决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纠纷中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1838年,《普鲁士帝国铁路法》第25条针对火车事故首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相继以特别立法或判例的方式承认了这一原则。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到了20世纪末,考虑到个案和单行法的规定有疏漏之处.,有的国家出现以一般规则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动向。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则,避免了单行法规定的疏漏。

民法通则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侵权责任法发展的潮流,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从民法通则多年的实施效果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缓解社会矛盾,而且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使高度危险作业人、产品制造者、环境污染者等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活动或者管理的物品高度负责、谨慎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他人和环境的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工伤事故处于易发期、多发期,环境污染加剧,火车进人高速时代,民航业蓬勃发展,人们已生活在高度危险的社会环境中,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风险社会”,为增强行为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我国现阶段更应该突出和强调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非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恰恰相反,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但是,由于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所有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能避免危险,如飞机遇到空中的飞鸟、突遇恶劣天气而坠机等。在这些危险活动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知道意外的发生而没有加以防范,而是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别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法律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必须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基于此,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程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问是否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

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

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

无过错责任就是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就是行为发生后,就推定你有过错,只有你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用承担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被动物园里养的老虎咬伤了和被人家家里养的狗咬伤了,对方承担的责任方式一样吗?被人家房屋阳台上的花掉下来砸伤了和被人家房屋倒塌砸伤了,对方承担的方式一样吗?都不一样。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记住,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记住,建筑物等倒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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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78008335&ver=4388&signature=3fVc5pE-a2FUClMHhqYoSKABoyo-NYuoV-LKL24ZacomGsEDIIoBk6XtNaafjxVfcVjrulnMHZS-IUKLFYntLIb8iKwAPcGrTL8d18n9Rxo4zrr5C95GsfPxIzCAgoTr&new=1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78008335&ver=4388&signature=bBW2Eda1SroTbFIfXb9grxiI6vJJvyQNnu0w2JIbEBbOE4tJxEBIq6hFpX-Djizs1YoqjIvlr0SqBF8RPXhH2e4pdhiY1DttwUVG1d2yQU-6wIzn8cQF9T6vPsAJ8SIG&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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