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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共和制吗?

艾小志 政治生活/政治与法治/国际政治 1513

人大制度:双重“委托” 双重“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起来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指有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国家权力”的一整套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严密的逻辑性与明显的合理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现代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超大社会”,不可能通过“直接民主”,由全体人民亲自来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人民就需要由少数人作为他们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叫做“间接民主”、“代议民主”。

代表从何而来?人民的代表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

但是,人民通过选举,不仅仅是选出了一些代表,同时还意味着将原本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到了代表手中。因此,代表才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通过选举委托到全体代表手中的不是“一部分”国家权力,而是“全部”国家权力。正因为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代表人民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掌握一部分国家权力(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

掌握全部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并不亲自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其只亲自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组织与罢免其他国家机关成员的)任免权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而将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分别委托到由其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正因为“一府两院”分别从人民代表大会那里获得了一部分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可以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行使各自掌握的那一部分国家权力。

必须强调,是权力的“委托”,而不是权力的“交出”、权力的“丧失”。委托,意味着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所有者。

委托,有其明确的目的,那便是让国家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从而最大限度地为人民谋利。为此,人民应当经常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如果发现有代表违背人民委托权力的目的,人民就应当及时收回所委托出去的权力,这就是“罢免”或“撤换”代表。即使对于全部代表,人民也不能过分长久地将权力委托在他们手中。相反,应当定期收回,然后重新选举代表,进行权力的再委托,这就是“换届选举”。同样,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由其产生并委托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成员,也必须进行监督,并有权罢免与换届。

双重“委托”—双重“监督”—管理社会—为民谋利——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逻辑。这种严密的内在逻辑性,蕴含着这一制度的合理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分权制衡”制度的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代议民主共和制。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说,其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属于同一类政体,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理性地说,代议民主共和制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大成果,具有明显的普适性。资本主义国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采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有着某些重要的区别。我们要着重分析的是,两者不同的权力配置原则。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遵循“三权分立”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是“议行合一”。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最典型的当属美国。下面我们就将“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美国代议民主共和制(总统制)作一番比较。

首先,就“权源”而言,美国的国会与总统分别由选民以两种并行的选举而产生,从而分别只掌管立法权与行政权(分权)。我国是人民选出人大,人大产生政府,人大权源在人民,政府的直接权源在人大(尽管政府的权源归根结底也在人民)。人大统一掌管全部国家权力(议行合一),政府只能行使人大所委托的国家行政权。

第二,就“地位”而言,美国的总统(行政机关)与国会平起平坐,谁也不对谁负责。我国的政府由人大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人大,因此,人大的地位高于政府,政府只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对人大负责。

第三,就“制约”而言,美国的国会与总统构成“互相制约”,达到权力之间的平衡。在我国,政府应当接受人大监督,而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我们是“议行合一,单向制约”。

人大制度的继续发展不会一蹴而就。但我们相信,一年一小步,几年积为一大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会在60年的基础上,更好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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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浦兴祖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9/27/content_884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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