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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关系和行为进行的行政管理。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

 

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依据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宪法》,《宪法》有关宗教最集中的表述是第三十六条。

 

二是国家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旅游法》等法律,都有涉及宗教的内容。

 

三是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专门的宗教法规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事务条例》,此外还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涉及宗教的相关法规等。部门规章主要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为主,目前包括《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等,分别就某些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60多部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此外,一些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宗教团体特别是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等,也为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

 

1、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宗教团体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并实行双重管理: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是其业务主管部门。

 

2、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首先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完成后,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事务部门予以登记后才能对外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的行政监督。

 

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需要经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宗教活动管理制度。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大型宗教活动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5、宗教涉外事务管理制度。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信仰伊斯兰教公民赴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涉及宗教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另外,还有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制度、宗教财产管理制度等宗教法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护合法”就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制止非法”就是要制止宗教方面的非法活动,指导宗教界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假冒教职人员借教敛财、非法进行宗教捐献、私设基督教聚会点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宗教健康发展。

 

“遏制极端”就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挤压宗教极端思想向政治、宗教、世俗化生活层面的渗透空间。对于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抵御渗透”就是要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引导宗教界在开展对外交往活动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允许境外势力支配我国内部宗教事务,禁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从事传教活动等。

 

“打击犯罪”就是要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揭露达赖集团及其“三股势力”从事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的真实目的,防止其利用宗教搞分裂破坏活动。教育、争取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防止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当作异己力量推向对立面,把信教群众当成我们自己的群众,共同筑牢反分裂斗争的坚实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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