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与税源是联系的,统一的,税基与税源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人们常把税基比喻为果树,果树所产生的果实就为税源,从税源中取出部分交给国家即为税收。可见有税基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税收与税源,税源与税基都是互为依存的关系。因此,在选择税源和税种,进行税收工作时要立足于保护和壮大税基,不能侵蚀税基,涸泽而渔。如果侵蚀税基,势将损害国民经济的生产力。生产力损害后,税收收入也没有经济基础,犹如果树一枯,果实也无从出,果实一缺,税收也没有了来源。当然税基与税源的关系同果树与果实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果树的果实被摘光后,并不影响果树的发育成长,但税源全部转化为税收收入后,虽未侵蚀税本,却会打击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妨碍产生更多的税源。只有不侵蚀税本,税源才能丰裕,税收才能源源不断地增加。
税源是指税收课征的经济源泉。税收分配的对象是国民收入,而且主要是剩余产品部分。因此,从广义上说,税源归根到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就是说税收来源于经济,离开经济的发展,税收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从狭义上说,税源则指各个税种确定的课税对象。从归宿上说,税源即税收的最终来源,也即税收的最终归宿。在税务实际工作中所说的税源是就狭义的税源而言,具体指与各个税种征税对象有密切联系的生产、销售、利润等一定时期内的数量状况。各个税种都有具体的征税对象,所以各有不同的具体税源。从理论上讲,税源与课税对象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同一概念。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而税源则是指税收的价值源泉,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有的税种税源与课税对象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税源都是个人所得。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的货物或劳务,而税源则是包含在销售额中的纯收入;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税源则是房产收益或房产所有人的收入。调查研究税源的情况及其发展变化,是财政、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国家制定财政收入计划和税收政策、制度法令,促进生产,保护和开辟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房产税的课税基础为房产等等。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比较丰富,这种税的课征意义就大,否则,税源不多,课征意义小。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它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前者如现行资源税中原油的吨数,消费税中黄酒、啤酒的吨数,汽油、柴油的数量。后者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额,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有时税基与征税对象数量是一致的,即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某种表现形式。如,所得税税基及征税对象的数量都是所得额。有时两者又是不一致的,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对企业所得征税时,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税基则是从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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