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与“审查”的异同

原标题:翟峰:“审议”与“审查”的异同

编者按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召开会议期间,代表们经常会与“审议”和“审查”这两个词语打交道――“审议”与“审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经常出现的两个法律术语。

然而,如何正确理解“审议”与“审查”的法律内涵,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准确地行使职权,相当重要。

小编从汉语角度,特别是结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暨多年来的人大工作实践,对“审议”与“审查”的异同,略陈浅见。

关于“审议”与“审查”的汉语含义

从汉语角度分析,“审”是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的意思,“审议”是审查评议的意思,“审查”是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的意思。

虽然“审议”与“审查”的关键字皆在“审”,即皆是对某一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推敲,然而,细分起来,两者的“审”却各有其侧重点重点:

“审议”的“审”侧重于“议”,如“评议”“评论是非好坏”等即是。

“审查”的“审”则侧重于“查”,如“检查、核查”,或“检查、核查对错与否”等即是。

可见,“审议”中应该包含着“审查”;而“审查”则寓于“审议”之中。

关于“审查”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大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同样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同时还赋予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也同样赋予了乡镇人大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职权,同时还赋予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职权;

《监督法》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职权。

关于“审议”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地方组织法》则多次使用“审议”一词,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有审议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相关报告的权利;

《代表法》第八条也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利;

《监督法》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阶段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等。

关于“审议”与“审查”在法律意义上的异同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审议”与“审查”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点在于:两者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手段和形式。即“审查”是“审议”的一种特定形式,“审议”中即应该包含着“审查”。故此,“审议通过权”和“审查批准权”皆应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也就是说,“审查批准权”是一种特定的“审议通过权”。

主要区在于: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审议”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而“审查”则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适用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是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审查”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职权,法律给予的规定性表述是较为明确;而“审议”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使职权的手段而已。

三是在监督程度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刚性”较强的“审查批准权”,即须作出相应的书面决议或决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议通过权”,既可作出相应的书面决议或决定,又可以口头的或以其它形式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可见,正是因为“审议”与“审查”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所以“审议”与“审查”皆应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手段和形式。

然而,由于“审议”更多的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而“审查”则更多地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因而对人大会的各项报告,用审查,或用审议,皆应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职权;而现行《代表法》第八条同样也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力。

到底是用“审议”还是用“审查”?

小编认为,对于人大会各项报告到底是用“审议”还是用“审查”,我们代表都不要太在意。

记得早在几年前有一位基层人大代表就曾几次问过小编这样同一个问题,这就是对于人大会的各项报告,到底是用“审议”好还是用“审查”好?当时小编就是这样回答的。

因为,一是“审议”与“审查”这两者确实并未有明显的区分;二是法律也并未对“审议”与“审查”这两者有不同的规定。如上所述,《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在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各项报告的职权的同时,《代表法》第八条亦同样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力。

当然,如果实在要对“审议”与“审查”这两者两者有所区分的话,小编认为,从“审议”的侧重权在于“通过”这个角度上看,不妨对政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报告用审议比较贴切;而从“审查”的侧重权在于“批准”这个层面上看,不妨对对计划和财政报告用审查就更为妥当。

总之,对于人大会各项报告到底是用“审议”还是用“审查”,由于两者皆无法律抵触问题,所以小编认为怎么用都皆无大碍。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翟峰/文)

转载自: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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