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发现,公众号“逻辑政治”严重侵犯了艾小志老师的知识产权(艾小志老师的原创资料公开发表于2021年11月,艾小志原创文章详情请点击:《经社》3.1坚持新发展理念(科技引领厕所革命;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且警告之后,还不承认且不删除其所谓的“原创”文章(盗版作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SkRVjoGUZqZTLEELOvPKA)。
盗版作品截图请点击:点击预览
或者打开图片网址:https://img.gaozhong360.com/wp-content/uploads/2023/02/盗版作品截图:逻辑政治.png
下面是艾小志的原创思维导图内容截图:
下面是侵犯艾小志老师知识产权、其宣称所谓的“原创”内容截图:
在前几天,我对公众号“逻辑政治”的编辑人员“白水”表达了侵犯我知识产权的诉求之后,其辩解称并未侵犯我知识产权,下面是聊天记录截图:
左边打码部分为‘逻辑政治’公众号编辑人员“林白水”:
左边打码部分为‘逻辑政治’公众号编辑人员“林白水”:
左边打码部分为‘逻辑政治’公众号编辑人员“林白水”:
左边打码部分为‘逻辑政治’公众号编辑人员“林白水”:
左边打码部分为‘逻辑政治’公众号编辑人员“林白水”:
左边打码部分为‘逻辑政治’公众号编辑人员“林白水”:
要知道,艾小志老师原创制作的思维导图,虽然看起来内容不多,但是每一框都需要耗费至少2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去构思、制作。首先是要熟悉每一框的教材内容,然后梳理教材的知识结构,把教材的主干知识结构理顺,最后是用专业的思维导图软件去绘制出来。整个过程耗费至少2小时以上的时间。
而“逻辑政治”公众号仅仅是花费了十秒钟的时间“CTRL+C”、“CTRL+V”(复制+粘贴),然后再修改一下样式,就变成了自己的“原创”作品,这个和强盗有什么区别?
如果说修改一下样式就变成了自己的“原创”内容,那我的思维导图按照“逻辑政治”公众号的逻辑,可以变成无数人的“原创”作品,例如下面这些思维导图是我在我的原创思维导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这些修改只花费10多秒时间,难道你说这个是你自己的“原创”作品?
从2022年11月10日发起维护知识产权请求,到今天已经过去3个多月时间,然而那篇所谓“原创”文章依然存在,且该公众号的编辑也没有向我道歉。
在今天这篇文章发布之后,我要求“逻辑政治”公众号:
1.在公众号公开发文道歉
2.删除所谓“原创”文章
3.停止侵害艾小志老师原创资料行为
否则,我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另外,在此告诫各位使用其公众号资料的老师,若发现和艾小志老师原创思维导图内容一致的课件时,请停止使用,否则构成侵权,也欢迎举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部分内容选摘)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摘自: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