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政治选修五5.1《构建和睦家庭》教学设计
- 课标要求
列举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解析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
-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运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提高运用法律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自觉孝敬父母的意识。
- 落实策略
引导学生课前预习,做好学习新课的准备。课堂之中教师为学生提供学习素材、创设适当的情景,运用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进行合作式学习。注重学生学习主体性地位的发挥,着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感受学习带来的成就感、享受学习的快乐。整节课都遵循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思路。
-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情景导入
材料一:播放视频《狠心父母遗弃孩子在常州儿童医院门外,众人接力救助》
看完视频,思考: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
材料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我们身边每三个已婚女子中,就有一个曾经或正在忍受婚姻中的身体暴力。其实,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除了女人,还有男人和孩子,家庭暴力正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和生活质量。
思考:(1)什么是家庭暴力、遗弃?
(2)对于有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的人可通过哪些方式来进行制裁?下面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专题五的第一框内容。
方式二:名言导入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列夫·托尔斯泰
列举你身边不幸的、不和睦的问题家庭的表现,如果你是调解员,该怎么办?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专题五第一框内容。
- 教学地位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我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要面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来还要面临婚姻关系。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本专题正是围绕家庭与婚姻两个方面进行编写。本框是专题五中的第一框 ,这一框主要介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共分为两个目,分别从正反两方面阐述父母子女之间应该具有何种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本框题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深学生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孝敬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学生学会与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作斗争,帮助学生做好家庭中的一员,使自己的家庭更加和睦美好。
-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68~70页“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的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2.①看教材70~71页“给我一个温暖的家”,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探究1“父母与子女”,互动方式可以利用问题导思1、2、3、4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4: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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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课外生活感悟”、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探究2,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1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中的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
注①:建议教师对【课前自主导学】中比较基本的知识点多提问几个学生,使80%以上的学生都能掌握该内容,以利于下一步对该重点知识的探究。
注②:建议教师除已有“题组训练”和“探究问题”之外,再变换一下命题角度和问题提出方式,让学生设置一些变式习题和问题以拓展学生的思路。
注③:在探究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从生活实际中再找一些体现本知识的事例加以说明,在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学生的视野。
课 标 解 读 | 重 点 难 点 |
1.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
2.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运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提高运用法律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 |
3.培养依法维护权益和自觉孝敬父母的意识。 | 重点:懂得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难点:培养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自觉孝敬父母的意识。 |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与爱情背后,也体现着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3.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也是父母的权利。
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2)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5.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6.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如果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该怎么办?
【提示】 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给我一个温暖的家
1.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与婚姻法一道,构成保护家庭的法律屏障。
2.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思考判断
李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妻子。
(1)受害人可采取以暴制暴的对抗措施。(×)
(2)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3)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一定的行政处罚。(√)
(4)这属于李某家庭事务,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探究提示
1.教材P68探究问题
【提示】 (1)设计本探究活动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并由此引发出父母与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鼓励学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2)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包括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在内的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样,就排除了在校就读的大学生。
2.教材P69探究问题
【提示】 设计本探究活动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赡养扶助义务的内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3.教材P70探究问题
【提示】 本探究活动通过对遗弃、家庭暴力、虐待三个案例的展示,使学生了解破坏家庭和睦的常见现象,讲述我国现行法律如何规范家庭关系,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家庭秩序。
父母与子女
【问题导思】
刘某夫妇有一子4岁,2012年10月,二人离异后儿子随妻子薛某一起生活,2013年3月,薛某让儿子改姓薛,刘某便不再支付生活费。
1.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哪些?与我们联系最密切的是什么关系?
【提示】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关系。在家庭成员间的各种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与我们的联系最为密切。
2.刘某夫妇离婚后,刘某要支付生活费,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什么义务?
【提示】 抚养义务。
3.薛某让儿子改姓薛,刘某便不再支付生活费,刘某的做法正确吗?
【提示】 不正确。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就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4.如果薛某再婚,她的儿子与继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是要大打折扣呢?
【提示】 不是。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全面认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全面认识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是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内容,也包括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
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的一项权利。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和扶助父母。二者同等重要,都是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的保障。
(3)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另外,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子女之间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也是完全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①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③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抚养、扶助、扶养的关系
(1)区别
①定义: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扶助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扶养是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适用范围:抚养适用于长辈对晚辈;扶助适用于晚辈对长辈;扶养适用于平辈之间。
(2)联系: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家庭和睦的条件。
特别提醒
(1)非婚生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保护和教育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3)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的。
【题组训练】
1.7岁的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11岁的梅梅生病了,妈妈领她到卫生室打针。以上两则事例分别体现了( )
A.抚养 教育 B.教育 保护
C.保护 抚养 D.教育 抚养
【解析】 刚刚因撒谎被爸爸罚站,是爸爸对刚刚的教育;妈妈领梅梅看病,体现家长对子女的抚养。
【答案】 D
2.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下面的理解正确的是( )
①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②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③抚养和教育,一个侧重物质方面,一个侧重精神方面
④抚养和教育其实是一回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 ④说法不正确,排除,应选A项。
【答案】 A
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
【问题导思】
5年前,正安县小雅镇女子胡兴秀因不堪丈夫暴力离家出走,为了不让丈夫找到她,她甚至连娘家人都没联系。
- 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材料中涉及哪一行为?
【提示】 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材料中涉及家庭暴力的行为。
2.胡兴秀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示】 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胡兴秀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全面认识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
1.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1)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2)遗弃:是指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3)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2.制止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措施:
(1)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3)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虐待行为与家庭暴力的关系
(1)虐待最基本的特征是持续性和经常性,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2)在表现方式上,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身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即除了暴力,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治等。
联系:二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和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特别提醒
家庭关系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可利用家庭成员与未成年人之间特别亲密的关系,及时发现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在初期对他们加以指导、教育、保护以及限制其行为继续发生,或者通过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共同矫正,此时应是预防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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